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孫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大新律師
- 被告
- 李佩珊
- 訴訟代理人
- 林妍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6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56號請求移轉權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