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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原告
孫志忠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被告
李佩珊
訴訟代理人
林妍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6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56號請求移轉權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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