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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孫志忠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8,29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155,000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60,202元,尚不足94,798元,為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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