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孫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大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8,29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155,000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60,202元,尚不足94,798元,為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8,29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155,000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60,202元,尚不足94,798元,為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