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龍斯寧
上列聲請人與王兆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六一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6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105 年1 月19日、105 年3 月4日開庭時,審判長曾表示:類似案件他有承辦過,結果判決罰款;被告不用請律師了,請了也沒用;叫原告撤銷所有告訴,另委請律師提起請求管委會維修之訴訟,卻不叫被告撤銷另案對原告提起之誣告告訴等語,因原告將送請監察院調查,故為監察院調查需要,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6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於上開案件二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936 號)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