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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1號

聲請人
梁育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57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宣判,並於105年2月15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遲至106年6月22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