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7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曾永義
- 被告
- 陳清溪
- 被告
- 吳敏而
- 被告
- 吳慶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74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董事職位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所生,屬財產權性質,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8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本院業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裁定核定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委任關係乃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而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萬元(計算式:1,650,000 4 =6,600,000 ),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上訴人僅繳納壹萬捌仟元,尚不足捌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捌萬壹仟伍佰壹拾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