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 上訴人
- 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承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簡銘志因106 年度訴字第197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 萬4,0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