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5號上 訴 人 陳憲昭 陳游美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裕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