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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40號

履行合建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0號

原告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珠治等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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