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0號
- 原告
-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珠治等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珠治等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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