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0號
- 原告
-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珠治等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珠治等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