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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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人 陳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珍、簡寶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8日106 年度訴字第37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求為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原告之部分廢棄,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8,000 元( 計算式:3,525,180元-2,697,180元=828,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