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玉芬
劉沂潔(原名劉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3775號請求返還撥付帳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 萬8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 萬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