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