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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53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以凡

       簡以欣

       簡竹君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953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5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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