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以凡
簡以欣
簡竹君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953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3號
簡以欣
簡竹君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953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