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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莊訓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茗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茗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萬6,060 元,應繳裁判費2 萬6,64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6,14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