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0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莊正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茗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茗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萬6,060 元,應繳裁判費2 萬6,64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6,14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