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58號
- 上訴人
- 林茂榮
- 被上訴人
- 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520 元(計算式:43,900×36.8=1,615,5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2,160 元,尚應補繳23,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