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