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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春鈴蘇嘉豐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抗告人
即追加原告
韋德華 書狀未載住所或居所

      鄭德宏 書狀未載住所或居所

      黃明松 書狀未載住所或居所

      許更生 書狀未載住所或居所

      李麗玉 書狀未載住所或居所

      張晨鐘 書狀未載住所或居所

      洪麗香 書狀未載住所或居所

      賴永富 書狀未載住所或居所

上列抗告人即追加原告於本院106年訴更一字第8號原告曾玟寧等人與被告謝忠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訴,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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