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70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柳楊秀華
- 代理人
- 陳君沛律師
- 代理人
- 吳品嫺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柳若韓間因聲請許可不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13日本院所為106 年度訴聲字第7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7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柳若韓間因聲請許可不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13日本院所為106 年度訴聲字第7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