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泰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國字第6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已提出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尚未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