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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泰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國字第6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已提出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尚未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一併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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