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陳黃銘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 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1,1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3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 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1,1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3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