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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告
羅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告
羅敔菁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被告
朱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項主文後段應增列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一項主文中,僅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未就原告聲請假執行部分予以准駁,即屬漏未判決,既本院駁回原告之請求,即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予以駁回,併予敘明,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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