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
- 原告
- 陳嘉仁
- 代理人
- 江政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明、陳富美、吳承翰、吳偉綸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㈠不動產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3,850元,以下計算式均採四捨五入,茲說明如下:①臺北市○○區○○街○段000 號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937,200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82,000元X338.40 平方公尺X1/4(所得利益)=6,937,200 元)。②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0 號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1,266,525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78,000元X64.95平方公尺
X1/4(所得利益)=1,266,525 元)。③新北市○○區○○路○
段000 巷000 弄000 號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66,525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78,000元X64.95平方公尺X1/4(所得
利益)=1,266,525 元)。④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
0 弄0000號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63,600 元(計算式
:每平方公尺為78,000元X64.80平方公尺X1/4(所得利益)=1,
263,600 元)。㈡動產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323,717
元(計算式:17,294,868元X1/4=4,323,717 元)。㈢合計共15
,057,567元(計算式:6,937,200 元+1,266,525元+1,266,525元
+1,263,600元+4,323,717元=15,057,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4,528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