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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敬宜鑫
即原告
敬凱涵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敬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提出上訴狀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8,279元(上訴人敬宜鑫部分為419,142元;上訴人敬凱涵部分為589,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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