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敬宜鑫
- 即原告
- 敬凱涵
- 兼上2人
- 法定代理人
- 敬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提出上訴狀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8,279元(上訴人敬宜鑫部分為419,142元;上訴人敬凱涵部分為589,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