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告
汪添進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告
郭月娥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被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3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83 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83 號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據此,雖前開事件經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然本件應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