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 原告
- 汪添進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祐舜律師
- 被告
- 郭月娥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照律師
- 被告
-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祥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3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83 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83 號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據此,雖前開事件經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然本件應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