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裾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重訴字第22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