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裾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重訴字第22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