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高清松
高明海
高明宗
高盛雄
高呈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高同記因106 年重訴字第30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4,938 萬5,178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萬9,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