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張文惠
張文貞
張文秀
張歐俊邦
張歐俊鴻
黃秀珠
張惠琪
張惠琳
張惠瑜
張歐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144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 萬3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