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楊惠瑛
鄭遜勝
牛玉蘭
劉大勛
劉儀瑩(原名劉喆瑩)
高菁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德裕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3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上訴人楊惠瑛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 萬2,924 元(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民國106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8萬3,213 元,以楊惠瑛應拆除面積3.4平方公尺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上訴人鄭遜勝部分核定為233 萬2,852 元(即58萬3,213 元×4 ㎡);上訴人牛玉蘭、劉大勛、劉儀瑩(原名劉喆瑩)部分核定為274 萬1,101 元(即58萬3,213 元×4.7 ㎡);上訴人高菁蔓部分核定為204 萬1,246 元(即58萬3,213 元×3.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3萬1,051 元、3 萬6,249 元、4 萬2,337 元、3 萬1,9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