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原告
楊惠瑛

      鄭遜勝

      牛玉蘭

      劉大勛

      劉儀瑩(原名劉喆瑩)

      高菁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德裕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3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上訴人楊惠瑛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 萬2,924 元(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民國106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8萬3,213 元,以楊惠瑛應拆除面積3.4平方公尺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上訴人鄭遜勝部分核定為233 萬2,852 元(即58萬3,213 元×4 ㎡);上訴人牛玉蘭、劉大勛、劉儀瑩(原名劉喆瑩)部分核定為274 萬1,101 元(即58萬3,213 元×4.7 ㎡);上訴人高菁蔓部分核定為204 萬1,246 元(即58萬3,213 元×3.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3萬1,051 元、3 萬6,249 元、4 萬2,337 元、3 萬1,9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