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 原告
- 黃騰毅
- 原告
- 莊承恩
- 原告
- 黃柏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沐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沐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