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洋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玉惠因本院106 年重訴字第812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