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中和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項為:
「原判決第四項主文於超過『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壹萬貳仟肆佰
壹拾壹元』之金額及相關利息、訴訟費用負擔暨假執行等不利部
分廢棄」,上訴人於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計算式: 35,012,411-34,512,411=500,0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