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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崧瑞

      劉洪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 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6,336萬7,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9,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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