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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簡字第2號

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保險簡字第2 號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181元(上訴人聲明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金額分別為187,557元、140,624元,二者合計為328,18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上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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