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 原告
- 范姜妍丞
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撤銷降職處分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撤銷不當降職處分。㈡恢復原告原職及原薪資。㈢公開道歉。然:原告並未表明前揭聲明各項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㈠應補正原職與降職薪資之差距為何?訴之聲明㈡原職之薪資為何?訴之聲明㈢公開道歉之方法為何?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