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瑞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宏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銀枝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342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薪資、資遣費及失業給付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899,310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1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