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楊甲中
- 代理人
- 賴玉山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另行指定被繼承人楊大器之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為107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其他兄弟姊妹間嚴重欠缺互信基礎,平日不相往來,且多人長住美國,聯絡不易,致其他繼承人現況無法查詢,然抗告人現已提出被繼承人楊大器之遺囑影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撤銷原裁定。
三、經查,本院原以抗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遺囑影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由,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確實已於107年12月3日補正上開文件,經本院審核屬實,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