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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

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楊甲中
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另行指定被繼承人楊大器之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為107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其他兄弟姊妹間嚴重欠缺互信基礎,平日不相往來,且多人長住美國,聯絡不易,致其他繼承人現況無法查詢,然抗告人現已提出被繼承人楊大器之遺囑影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撤銷原裁定。

三、經查,本院原以抗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遺囑影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由,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確實已於107年12月3日補正上開文件,經本院審核屬實,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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