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80號
- 原告
- 吳思遠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芝宣律師
- 被告
- 吳立理
- 代理人
- 林銘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80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