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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44號

由家分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44號

聲請人
劉正福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子平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4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由家分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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