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劉正福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子平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44號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子平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