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邱蓮華林柔孜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號

抗告人
許献宏
相對人
李雯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13日所為106 年度司票字第1773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准許超過附表所示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得為強制執行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該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本票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此觀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106 年11月1 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兩造前曾簽署「共同發起人退股同意書」,並約定系爭本票僅在相對人遵守背面合約內容時始生效,。然相對人並未遵守該同意書之約款並承擔清算後虧損,依約系爭本票不生效力,系爭本票債權自不存在,且相對人未依約先行調解,亦有違反程序,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其於到期後之106 年11月1 日就票面金額10萬元向抗告人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就票面金額10萬元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7735 號卷第4 頁),信為可採。抗告人雖執前揭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然抗告人上開指摘無論屬實與否,核屬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爭執,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此一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又相對人聲請就票面金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部分,觀系爭本票係記載:「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零』計付」,自形式審查之,兩造顯已就利息部分約定為「零」,亦即不計付利息,此與利率未經載明或無約定利率者之情形相異,原裁定未見及此,准許就系爭本票自106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票據法所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容有未合。抗告人雖未指摘於此,然其既係就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內容全部提起抗告,本院就此仍須一併審酌。從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自106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一併准許強制執行,顯有違誤,應予廢棄;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10萬元部份准許強制執行部分,則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約定利息│受款人    │
│      │          │              │                  │利率    │          │
├───┼─────┼───────┼─────────┼────┼─────┤
│許献宏│100,000元 │106 年10月5 日│106 年10月31日    │零      │李雯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