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高明舜
- 兼訴訟代理人
- 李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摩利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7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摩利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7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