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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匡偉何佳蓉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

聲請人
施敏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上訴後,因第三人取得伊原住所地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故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被驅離原住所地,因此未接獲鈞院於同年月21日作成之補費裁定,嗣伊查得上開補費裁定後,立刻向鈞院申請訴訟救助。又自107 年8 月1 日後,伊之應送達處所即屬不明,依法應以公示送達,然107 年度救字第221 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卻係對伊原住所地法院為寄存送達,亦未在網路上公告,故此裁定送達不合法,則鈞院以伊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伊之上訴,僅屬程序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原合法上訴不因之失效,爰聲請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因全部判決確定而告終結,且已終結之訴訟無續行之問題,當事人自無從聲請續行訴訟程序。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7 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457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雖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然業經本院108 年聲再字第2 號民事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準此,本案訴訟業已確定,尚無應續行之訴訟程式。從而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經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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