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8號
- 聲請人
- 謝榕庭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城國際移民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二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惟上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在本案(即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行言詞辯論程序中到院所為完整之陳述,避免誤會,並同時為適當之法律上主張,自費聲請交付本院107年8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就其聲請意旨觀之,應係欲核對前揭訴訟程序筆錄之正確性,據此提出攻防方法,堪認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