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95號
- 抗告人
- 吳文珍
- 相對人
- 李定銓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聲字第595 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雖曾就本件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4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282 號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訴訟救助聲請在案,故抗告人自仍應依法繳納上開抗告費用,爰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