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李淑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金地間因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金地間因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