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國峰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姵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61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2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