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惠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穰驥
簡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就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7 年5 月25日作成之分配表,關於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次序10、11所列被上訴人簡明龍及葉穰驥之違約金債權,應再各剔除新臺幣( 下同) 1,687,671 元,不得列入分配;確認被上訴人簡明龍、葉穰驥就上訴人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44-184地號,權利範圍各5 非之1 之土地及其上1655建號建物,於103 年4 月7 日以103 年松山字第00000 號收件而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3,375,342 元( 計算式:1,687,671元+1,687,671元=3,375,34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