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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6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國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士閔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9,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6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