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國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士閔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9,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士閔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9,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