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開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 萬0,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0,0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3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 萬0,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0,0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