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周國華
- 被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蔡致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1,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1,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