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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58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8號

上訴人
被告
周國華
被上訴人
原告
蔡致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1,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5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