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7號
- 上訴人
-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嘉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紅蕃薯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02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