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海積
胡乃丕
周海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月文、林育芳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1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9,28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